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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5年4月16日与一女网友见面,当时她向我提出300元的借款并把我的MP3和一个游戏机借走,价值2000多元,当时取得了我的同意,她答应一个礼拜之后将东西还给我.后来一直到5月7日向其索要一直未果,她唯一的联系方式手机也停机了,后通过手机号码的查询发现其给我的名字是假的,我便于当年5月10日在我们附近派出所报案,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当时的心情实在是着急,还有因为对网上认识朋友有一定的顾虑,便说是她偷走的,5月11日她便被我报派出所抓获,并拿回我所要的MP3和游戏机,当时她说MP3是我送给她的,那个游戏机是我借给她的,但是一直想还,但是找不到我,经过当地警察的询问,我承认确实是我借给她的东西,所以当地警察就以扰乱公共秩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第19条第一项给我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处分,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对这个事情很看重,我想学校知道我的事情后可能会对我有相应的处罚,而且这件事情总的来看我觉得很奇怪,想请专家提供意见.把对我的影响减到最小.MP3是我借给她的,因为如果是我送给她的我一定会把诸如什么电脑连机线给她,但是都没有给.而且我的而且我和她5月6号晚上还在发短信,她说的手机丢了也是无稽之谈.谢谢专家了,我急,因为派出所让我拿我的处罚决定书去自己学校报道.我怕对自己的前途产生影响.

婚姻家庭
2005-05-26 2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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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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