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针对于1979旧刑法的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只要不与1997新刑法冲突,就可以适用于新刑法?是什么道理?因为新刑法的法律条文相对于旧刑法来说其实有了一些变化,为什么还适用。如下面的司法解释:
1995年发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