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签收了多次催款函,之后债权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依据法释(1999)7号规定,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但债务人不服,认为法释(1999)7号是针对信用社金融系统形成的借贷债权债务,不适用公司之间的工程欠款。债务人已经申诉,法院已经立案审查,请问法院会支持债务人吗?地方法院对此有无其它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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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认为,虽然法释(1999)7号是针对信用社金融系统形成的借贷债权债务,但本案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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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无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债务人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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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话 那样很可能是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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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证据证明诉讼中断,会支持债务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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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诉讼时效过了,又签收了,那就承认了这个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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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来电咨询或面谈,我们律师团队将帮你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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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应诉,要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你方不承担责任。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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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视为对债务的承认,时效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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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会支持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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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