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中国买方与日本卖方签定了一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规定同年的4月6日由日方交付机械设备一套。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买方告诉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将要销往土耳其,在日方交付货物后,设备又被销往意大利(没有通知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在意大利使用后,有意大利商人提起诉讼,认为这套设备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后经法院查明:意大利商人的两项专利权中,一项是根据意大利法律取得的,另一项是根据中国法律取得的。
【问题】
1、日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2、如果需要,对哪些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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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表述,应构成部分专利侵权,因为中方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告知对方遇到预定销售为土耳其。所以只要合同不违反预售国家的法律和签订方的法律即可。
但物品构成了侵犯中国法律,所以构成侵权。
对意大利国家的侵权不构成,合同相对方并不能预知物品销售到意大利。
所以部分风险应由中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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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方与日方合同是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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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要承担责任,因为在中国就侵犯专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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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在中国就侵犯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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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承担责任,因为产品是销往土耳其的,日方并未在中国和意大利销售,日方没有在此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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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承担责任 在中国这是侵犯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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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约束力是有地域限制的。此买卖中以告知转售土耳其,日应保证在中国及土不侵权。但中方单方转售意造成的侵权与日无关。风险应由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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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日方不知道设备销往土耳其.因为专利的保护有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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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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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