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我儿子因病前往洛阳某医院救治,因该医院诊断失误造成医疗事故,后诉到当地法院,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当地法院委托,进行了市级、省级两级医学会鉴定,双方不服。后又在医患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现医方对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又提出让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院表示同意。法院法官同意的理由是:我作为一名法官,不懂医学知识,对医院方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无法认可,因此同意到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据我了解,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属同权威性的机构。
请问,当地法院这样做妥吗?如果两个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该采信哪个?两个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我方不同意,能否进行鉴定?请给予答复为盼。
患者家属:王某某
2005年5月24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