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你好!   我儿子因病前往洛阳某医院救治,因该医院诊断失误造成医疗事故,后诉到当地法院,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当地法院委托,进行了市级、省级两级医学会鉴定,双方不服。后又在医患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现医方对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又提出让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院表示同意。法院法官同意的理由是:我作为一名法官,不懂医学知识,对医院方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无法认可,因此同意到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据我了解,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属同权威性的机构。   请问,当地法院这样做妥吗?如果两个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该采信哪个?两个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我方不同意,能否进行鉴定?请给予答复为盼。             患者家属:王某某              2005年5月24日

医疗纠纷
2005-05-27 15:34: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已在电话回复。但为了大家,仍再重复一下。
    2、法官称不懂医学,无法判断医方提出的理由,这种说法本身就可笑。你无法判断那作什么法官?在台湾和日本等国家,医疗纠纷都是由医事专门法庭审理,法官也必须有医学专业知识。见《台湾医事法》第39条。法官如果确实不懂医学,那也可以自学。一个案子经历了一年多,再不懂,也可以学会了。我在南京有个案子,那个法官为了弄懂医学问题,花了整一个月的晚上,天天泡在网上,这才是真正的法官。把所有责任都推向鉴定机构,就是不负责任。再说医学问题本身就复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3、在已有鉴定是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拒绝再次鉴定。法院如要强行委托,就让鉴定机构作好了。法院有什么理由,用一个鉴定推翻另一个鉴定。所谓鉴定有级别之分的说法本身就是不懂科学。
  • 刘律师说得非常精彩
  • 完全同意刘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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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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