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的第59条和物权法的第19条冲突,应该适用那一条法律?利害关系人向国土局提交土地使用证更正申请,土地局答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要求我出示权利人同意的书面书,然后国土局再做更正处理,我不可能有同意书,但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和物权法第19条,我觉得土地局应该给我办理更正,因为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办理的土地证有错误。我现在想诉讼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不知道行不行,我能不能赢?赢的根据是什么?输的依据是什么?国土局就凭一张村委会的土地丈量表,就给办理了这个土地证,而且土地证是村委会填写的,镇政府从国土局领的空白盖章的证,发给村委会填写。镇政府和村委会都给我出具了当时办理程序的书面盖章证明!所以这个证从程序那那都不合法!我没有分了!我只想要回我的东西!谢谢各位老师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