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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A是一家个体商户法人,其母亲于2007年12月为某购货单位开具的一张结算发票是向其他商户借开的但发票上的印章为自己名下的,当时该购货单位接受认同并予以结算,而后2011年该购货单位财务通知更换发票,原因是名章不符,予以改正更换。2012年12月税务机关要求A把当时为其提供发票的出处说明,而当时经办此事的A母亲因已患老年痴呆记不清此事了,想咨询下应该如何处理?并且想知道此事是否构成虚开发票(发票是真的不是伪造的,而且该发票已经于2011年更换了。)?此事是否追诉期5年?该按什么情况处理呢?

刑事行政
2012-12-16 11:32: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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