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在“上海申花”与“AC米兰”足球对抗赛中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被告提供活动经费赞助38万元。签约后,被告称现款不够,仅付款10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举办工作后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延期付款利息1500元;时隔数日原告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万元,延期付款利息2700元。
根据诉的识别及一事不再理理论分析法院对原告的再次起诉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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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个问题要先确定。1、第一次诉是否已裁判?2、所涉及的是否是一个合同h或一个合同内的两项不同内容?如1、是否,那么不构成一事再审。如2 不再同一合同内或是统一合同内的两个不同的内容,也基本不构成一事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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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些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第一次的诉讼请求,另外如果合同约定的是阶段性付款,那么有可能第二次还能立案,如果属于一次性付款,第一次起诉又没有列明的情况下,第二次立案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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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只需追加诉讼请求,或撤原诉,另立新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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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情况而定,第一次是否确定了欠款总额28万元的事实,如果确定了没有请求,则第二次不可以再诉。如没确定,还可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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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指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就同一纠纷法院不能再次审理。按你说的法院还没有审理,可以再起诉。如果两个诉讼中有交叉,把其中一个撤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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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起诉状的具体理由是如何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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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