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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有限公司自2009-2010供热季开始,向 **小区施实供热,当年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到公司咨询热费缴纳方式,用户可自行到我公司缴纳、交通银行缴纳、或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代收的部分由物业公司先开收据,然后将代收的具体明细交到 热力公司,再由 热力公司开发票给用户。 根据上述情况,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我公司名义向贵小区用户收取了2010-2011采暖季的热费。 截至到目前为止,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仍有部分热费未交到我公司,在2010-2011采暖季,物业公司代收总额为1539570.8元(共计794户),热力公司已将发票全部开出交到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只在2010年12月8日,通过 个人账户汇到 热力公司热费854276.2元(共计445户),其余685294.6元(共计349户)至今未缴纳,

损害赔偿
2012-12-12 13:24: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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