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讼原告A和B一审败诉,判决书中通篇各处均有提到A和B,只是在判决结果处漏掉了B的名字,随后裁定修正为A和B。请问这种情况属于笔误还是遗漏当事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发回重审规定?有哪些法条和解释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不发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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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笔误 你可要求更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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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齐相关资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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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业,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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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笔误,要求补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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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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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误,不属于遗漏当事人。不属于发回重审情况。遗漏是指原来开庭就没有通知,你这种情况只是在判决书某处少写了一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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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能构成发回重审的理由。但您可以申诉。如需要律师帮助,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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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院已裁定补充,不必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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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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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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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了解事情的经过 和判决书的内容 才能知道是属于什么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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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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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笔误,不是遗漏当事人,不能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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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