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关系,甲与丙女存在婚外情,乙欲提起诉讼离婚并请求赔偿,为收集证据,已在自家卧室秘密安装摄像头,然后谎称单位要委派自己去外地出差10天,在乙借故离开期间,甲与丙同居的事实(包括二者之间的性行为事实)被拍摄下来。乙取得该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思考: 1:该证据对于乙主张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事实是否属于直接证据、本证、原始证据? 2:乙取得的录像证据是否属于《证据规定》68规定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否应当予以排除而不具有证据能力? 3:在认定《证据规定》68条的“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时,应考虑那些因素? 4:在收集证据时,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应当如何进行平衡? 5:乙在收集证据能否进行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法院将甲与丙之间的行为拍摄下来? 6:假设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但乙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收集到该证据的,此时法院应否采信该证据?
-
建议该复杂事宜 委托律师处理!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