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后,被告不服申诉至高院,高院经过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随后被告又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给予立案并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省高院经过6个月的审理,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过六个月重新审理,作出了如同原审决一样的判决,被告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被告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已经给予了立案审查。请问现在省高院给予立案审查合法吗?这种经过最高院、省高院三次审理的案子是否还有再审的程序?再次立案再审是否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207相违背? 解释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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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题述问题由于没有进一步的细节描述,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建议你查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法[2011]159号)两份司法解释,看对你的问题是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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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背,与270条规定都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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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就是再走一遍诉讼流程,可以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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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二审的判决 进行重审 是个新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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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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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国法律规定对案件实行二审终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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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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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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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