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无差别。但是,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在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无特别规定,只是就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起征点根据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就中国公民境内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1元,而在上述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内,起征点是4001元。
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在我国纳税:
1. 在我国居住超过5年的外国人,从第6年起,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我国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但由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及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