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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一个酒水店,名字法人代表均为甲方;乙,丙,丁三人每人拿了2万元和甲合作,甲方说我的店值1万五,不掏钱,赚钱赔钱我们平分,所有这些都口头协议,一个月后丙和丁撤出,甲借口资金已经投入,让乙和自己签名给丙和丁打了欠条分别2万,乙和甲合作6个月,每月甲给乙500元钱(实际每月盈利5000元),这时,甲借口赔货款钱(均为甲乙两方同时签字)2万,让乙承担欠货款1万,欠丙丁借条4万中的2万,请问,乙应该承担欠条和货款这3万吗?

刑事案件
2012-12-10 09: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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