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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在铁路用地上自建房屋,得到铁路部门的同意,自建房屋作为门面房使用。土地证是铁路的,没有产权证,只有同意建造的证明。现在市政建设拆迁补偿,拆迁办只赔偿除土地以外的钱合理吗?此外我的房屋是否可以按照门面房标准赔偿,拆迁办说铁路用地不存在商业性质,这种说法合理吗?有可能按照门面房标准赔偿吗?

行政纠纷
2012-12-05 18: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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