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3年9月23日入职现在的单位工作至今,加上之前在其它的单位工作已在十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我应在现单位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单位说从2011年7月份开始计算医疗期,到2012年11月底累计9个月医疗期已休满。本人现有如下问题咨询:
1.我从2012年1月19日开始休产假,共计98天。在休产假前的怀孕期间我也曾休病假。那么开始计算医疗期的日期是在产假之前,还是从产假结束开始计算?
2.本次9个月医疗期休完后,什么时间再产生新的医疗期?而且从2012年9月23日后,我在现单位已工作10年以上,如果再有新的医疗期是否是12个月?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