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企业原是国有企业,2002年改制时法人代表没进行离任审计,按国务院《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未经资产清查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的规定。但当时县政府在原法人代表没经离任审计下,执意将企业卖给原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事后的2005年因职工意见大,不断上访,县政府无奈之下于2005年对已在改制后成立的新民营企业任董事长的原法人代表补充进行了离任审计。这种改制时没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事隔三年后已在新企业任董事长的原法人代表进行的离任审计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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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过境迁,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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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审计材料是否全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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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