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11年8,9月份的时候向一家担保公司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担保了170万做生意。借款的时候和第二个月都付了当时借款协议中的2%利息及其他的担保费(每个月担保费用为借款的18%)。这个担保公司很专业的就是在借款合同上注明的利息只有2%。另外还在公证处与担保公司就抵押房产做了公证,对方可以在我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处置该套房产。在同年10月的时候就告知担保公司无偿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了。从2011年10月中旬到2012年2月份,担保公司几经周折把当时的抵押房产以160万的价格卖掉了,中间过程我没有任何参与。所有事情办理完后我也没有和这个担保公司就当是签署的借款协议和借条有任何了解,等于所有手续对方还是有保留的。但2012年11月,这家担保公司又给我电话说是问我拖欠他们的账款什么时候还清,说还有20多万。他们也很清楚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还欠亲戚很多钱。
请问律师,我这样的状况还需要偿还对方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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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需要偿还对方的欠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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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继续向你追偿欠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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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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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有高利贷嫌疑,另处置房产后也不能再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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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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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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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偿还对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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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需要还钱的 因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还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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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