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二手房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现在我还没有付一分钱给卖房的人,但现在这个卖房的人觉得房价低要涨价,我肯定不会同意,他说不卖了。请问如果过了合同约定的日期(12月12号),我有没有权利要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第八条是这样约定的:“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这里面我主要是没有支付任何房价款给甲方,并且合同中写了“.....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我没有付房价款是否意味着赔偿金也得不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