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汪*原为武夷山市**队职工,家住武夷宫大王峰下,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成立时,由景区管理局通过县政府安置,将水运队职工宿舍拆迁,1982年在小山前,建水运队职工宿舍。1999年单位房改,由汪文荣居住。
我母因病1990年去世,父也于2000年病故2003年武夷山风景区世界遗产二期改造工程需要,水运队在小山前的职工宿舍被拆除,以房产置换成方式重新安排新建拆迁房。因我兄妹已各自成家有的远在浙江,在遗安置的置换房由继母1998年与我父亲同居居住。因为继母欲得到全部房产,我们认为根据继承法,我们兄妹应有房产继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