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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1年五月到公司工作,到2012年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我离开公司,到劳动监察去告公司,希望他们补偿我双倍工资,他们出示了用工协议,表示不给双倍,只给补缴保险。请问下,用工协议能代表用工合同么?还是一切以不签合同为由的协议及借口,都不成立呢?

劳动纠纷
2012-12-03 0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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