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咨询一个关于劳动时间的问题。 我在国内一家日企工作,但法律相关方面是按照中国来走的,我这个月初开始发生了加班时间(劳动法规定,是否为超过当日8小时即为加班时间),月末因私事外出2.5小时。我打算用平时加班补,或者扣当日外出时间工资,或用年休补。但公司让我用月初加班时间补,请问是否合理。这种情况应该比较普遍,但我想弄清楚到底我的要求是否过分?排除法律以外的人为因素,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我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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