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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夫离婚时自己写了个离婚协议书,上面有备注有一处房产在**市,价值20万,前夫给了10万给我,房产归前夫。现在我们要去办理过户了,但是打电话咨询说,我们的协议说上面没有写清楚房产具体的地址,而且上面也显示金额,就不属于离婚的过户,应该算买卖,可是我们确实没有存在买卖行为,所以我们就按协议书的盖的婚姻登记处的章在外面私刻了一个一模一样的章,重新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盖上了私刻的章。请问这样做算是情节严重吗?要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其它综合
2012-11-30 14: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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