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姥姥生育两个女儿,因农村考虑到无男儿养老,在1970\\\\\\\“s将其大女儿的大儿子即爸爸,自小过继到姥姥的名下,姓氏改与爸爸的姥姥一致。又因爸爸的爸爸因家庭条件不允许,没有建房,所以爸爸的妈妈和爸爸的姥姥在爸爸幼年时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爸爸。后爸爸的爸爸建房后,将爸爸的妈妈和其另外两个孩子搬出爸爸的姥姥家,爸爸的姥姥与爸爸独自生活。爸爸结婚后和爸爸的妈妈共同生活了两年,爸爸的爸爸在分家时给爸爸分配了一间院落。爸爸的姥姥一直由爸爸单独赡养,直至老人去世。爸爸的爸爸也因为其他两个孩子不孝顺拒绝养老,也是由爸爸单独赡养,包括花费巨额医药费也都是爸爸单独承担,直至老人去世。爸爸的妈妈也一直由爸爸单独赡养,但是爸爸的妈妈总是偏袒另外两个孩子,对爸爸及其妻子经常恶语相向。最近爸爸的妈妈将爸爸告到法庭讲爸爸不养老,要求爸爸补齐最近两年的养老费用,每年2000元,并且以后一直由爸爸负担此费用,爸爸很委屈。爸爸的奶奶今年已经70多岁了。想咨询一下我们的情况是否属于事实收养?爸爸和爸爸姥姥是否已形成收养关系?爸爸是否必须赡养爸爸的妈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