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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学校评中级、高级职称需要四年的教学成绩,按四年成绩的平均分由高到低来确定入选人员。学校规定休产假的女教师当年成绩为70分,这是一个较低的成绩。我因为要评中级,恰巧在这四年中有产假,按学校规定这一年的成绩是70分,而我另外三年的成绩都接近满分,这样四年的成绩一平均,我就评不上了。如果去掉产假这一年的成绩,另外三年我的成绩是非常高的。所以,我觉得是因为休产假而影响了我评级。这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吗?请问;学校的这种规定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12-11-29 1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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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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