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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法院为我的当事人执结了一件债务纠纷案,除执行到欠款本金1.5万元外,还执行到欠款利息8千余元。当事人去法院领取标的款时,经办法官却要求代扣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我对此感到不解,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当事人依法律文书所得利息应否纳税?

其它综合
2012-11-29 14:07: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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