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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发生多次民间借贷行为,有部分借贷合约已还本付息清偿完毕,部分还没清偿完毕,后来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政府在处理的过程中,要求债权人往息抵本.请问这个往息抵本的起始时间如何界定?是否以登记债权的借款合约起始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这个个人与这家企业自从有经济往来开始就一直累计至今?

债权债务
2012-11-28 16: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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