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职工,2009年以前,我单位是差额事业单位,我又是计划外用工,按人社局规定,2006年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只收取计划内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于是我是想缴纳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事务所不要。在2009年,我自动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了十年,并且每年缴纳个人部分和单位、国家部分,13年共计3万6千多元。到今年9月份,人社局,又出台了,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可以缴纳养老保险金,从1995年起可以补缴,共计4600元,单位和国家部分由地方财政局缴纳,我原先缴纳的个人部分,养老保险事务所可以从企业转到事业养老保险事务所;而我替单位和国家缴纳的那部分,企业养老保险事务所是既不给转也不给退还。请问:养老保险事务所(企业和事业两家)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要回我替单位和国家缴纳的那部分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