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公司时给前妻注册资金100万现在离婚了股权想要回来,公司还在筹备中,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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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公司法》和《婚姻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是出资是否可以抽回的问题。一是要确认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你前妻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你前妻在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三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理论上可以抽回出资,但如果你前妻拒绝抽回,也是个麻烦事。
其次,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以分割股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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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可以对股权进行分割,但是具体要结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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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属共同财产可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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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