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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2008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增加了”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内容,即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此条法律规定由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执行.谢谢!

债权债务
2012-11-26 15:13: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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