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下,我跟前夫法院判决离婚了,小孩现16个月多,因判决时小孩被他藏起来,法官说判给我,也执行不了,最后判给了他,笔录上写明每双周六探视,他送到我住处旁边,我送回他住处边。但调解书上仅写了时间,没写探视地点。我前夫是林学院老师,在吴越人家有房,长期住在那,有邻居看到小孩是住在吴越人家的。前夫老家是昌北岛石的,一年仅打山核桃和过年回去住几天。可是,他为了不准我见小孩,次次骗我说小孩在昌北,让我去昌北看,其实小孩一直在临安。他知道我不会去昌北的。本来我们笔录上已写好他周六把小孩送到我住处旁边。他骗我小孩在老家,让我去昌北,导致我从未见过小孩。请问这种情况,他没明确拒绝不准我见小孩,只是用欺骗手段,也没履行笔录上的探视内容(调解书上没写探视地址的),我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有什么措施?
-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管孩子在那边,既然调解书上有写明是送到你住处的,他不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由男方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才能支持你的请示。
-
建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变更抚养权。
-
你好,我是临安的,欢迎当面详询
-
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变更抚养权
-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起诉变更。具体可与律师联系。
-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