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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内房产,只有男方业主姓名,如果售出或公证他人,是否必须有女方签名才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2012-11-21 16:19:1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1、根据《特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簿登记为准。如果售出,房产局通常不会审查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即,只需房产证人登记的权利人签字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2、如果公证,公证书并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公证处通过只对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公证。举个例子,房屋权利人(男方)授权第三人处分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如代为签署出卖房屋的法律文件),公证处可对授权委托书公证。公证处对其公证的法律文书审查很严格,在对授权委托书公证时会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
    3、更为具体的咨询可直接致电本律师。
  • 建议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加上女方名字,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女方权利。
  • 一般要求女方签字,但男方独自卖掉也具有可能性,加名比较安全。
  • 一般需要两人签名,如果有协议对双方财产进行个人约定的除外。
  • 对于婚内的共同财产,非因日常需要而处置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出售给他人,必须双方签字同意出售,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没有签字同意,则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此外,还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房屋产权确权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你对于该房产具有共同产权。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曾永前律师。
  • 婚内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要处分共有财产必须夫妻双方同意,如果是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一般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房款并且房子已经过户,那么为维护第三人,房子属第三人所有,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承担;公证只能产生证明效力,且会经公证处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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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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