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89年由于好奇看了一些当时所谓的黄色录像,并且和几个同事之间交换看,同时也由于好奇而复制了几盘.那时我和我的几个同事都已是结过婚的成年人,也只是在自己的家里看看而已,并没有任何其它犯罪行为.
90年初我被刑事拘留,接着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时我只是觉得这只不过是思想意识问题,不应该是那么严重的.由于对法律知之甚少,也不懂得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没有上诉.最近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后,才知道当时的判决存在定性不准和量刑过重!我决定申诉,但是我不善于言表.也不懂申诉的法律程序,特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我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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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法>中的流氓罪是一种"口袋罪",凡是扰乱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具体合适的罪名的话,都可以用流氓行为予以概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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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9年“现行<刑法>还是认为有罪的! ”的法律还没有的情况下,请问1979年的刑法对此能认为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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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现行<刑法>还是认为有罪的! 所以,此案申诉不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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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