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关系,甲与丙女存在婚外情,乙欲提起诉讼离婚并请求赔偿,为收集证据,已在自家卧室秘密安装摄像头,然后谎称单位要委派自己去外地出差10天,在乙借故离开期间,甲与丙同居的事实(包括二者之间的性行为事实)被拍摄下来。乙取得该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思考:
1:该证据对于乙主张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事实是否属于直接证据、本证、原始证据?
2:乙取得的录像证据是否属于《证据规定》68规定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否应当予以排除而不具有证据能力?
3:在认定《证据规定》68条的“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时,应考虑那些因素?
4:在收集证据时,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应当如何进行平衡?
5:乙在收集证据能否进行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法院将甲与丙之间的行为拍摄下来?
6:假设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但乙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收集到该证据的,此时法院应否采信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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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直接证据、本证、原始证据;
2、不是非法证据;
3、因为这是乙自己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
4、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它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5、只有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6、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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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据是直接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只有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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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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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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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等证据法院会采纳,我可以帮助到你,如有需要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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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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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