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我在贵港某物流公司托运两件药品至河南省邓州市,事过15天后,客户要求我们查货,物流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而我们客户却没有提到货,经过一番中转物流查询,河南邓州物流知诉因由我方将收货人电话号码写错,已告知发货方去通知客户过去提货,而且物流单上签收人不是收货人本人,而我方也未曾收到通知,签收人也没有收货人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只是报了物流单上那个原本错误的手机号码就提走了货。11月15日,我方已按照客户要求退款,我方的货物丢失造成经济由谁赔偿,如何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