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残疾人,2011年3月,通过县残联的\\\"春风送岗位\\\"活动聘到了一家铜业生产厂,根据个人能力分在伙食团上班(本厂百分之七、八十都为残疾人)。
2012年10月,在上班一周后生病,开始以为是感冒,治疗半月后无效,后到县级、市级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结核,此病治愈至少大半年,且生活要求相当高。请问在生病期间是否可以向厂方申请最低生活费,如厂方不愿支付,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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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职业病,除工资待遇不变外,还能享受其他职业病赔偿待遇。
如果不是职业病,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根据你的情况,你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你在医疗期和病休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绵阳市最低保障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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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职业病,原待遇不变。如自身疾病,只能享受医疗期(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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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