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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属国有企业于1996年破产,法院裁定总债务1200万元,可供分配的财产680万元。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按下列顺序分配的:⑴清算费用18万元;⑵职工安置费520万元;⑶职工福利费110万元;⑷支付养老、失业保险金5万元;⑸支付税金3万元;⑹清偿债务24万元(清偿率为2%)。该企业资产未变现。1997年县政府下发文件同意该企业重组新的企业,职工每人出资现金3千元,职工的安置费也作为出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二年后因经营不善被吊销登记。现该企业要进行改制,清问企业的资产是不是国有资产。

民事相关
2012-11-14 22:36: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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