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公司的派遣员工。因为已经怀孕,向用工单位请了一段时间的病假。用工单位在我请生育前病假的时期,和**公司联合,强行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我已经提起劳动仲裁以及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结果已经出来,都是判定回复劳动关系至我三期结束,但是仲裁方面判定派遣公司需支付我三期内的合同工资以及四金,但是随后,派遣公司提起申诉,法院一审判定派遣公司只需支付我三期内上海市的最低工资,并且四金不予判定。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判定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因为是派遣公司的原因,就可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只需支付上海市最低工资,那妇女孕期内的权益怎么来维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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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
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退回后再怀孕的,拿最低工资。
“三期”:孕期:不降工资;产期:工资照发(未缴生育保险的);
建议你上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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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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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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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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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孕期内工资照常发放;可及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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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做法欠妥,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并支付你应得工资。一审判决不合理,你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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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四金这个方面的事情,法院是不大管的,因为超出法院审理范围。二,本身生育期间的工资有一部分就是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如果要退回派遣单位,考虑最低工资是不是对,也要考虑你本身的工资标准的问题,因为要拿也是拿病假工资。还有就是现在退回派遣公司,确实有可能拿最低工资的,这个你要看劳动合同本身是怎么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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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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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