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儿子因病前往洛阳某医院救治,因诊断失误造成医疗事故,后诉到当地法院,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当地法院委托,进行了市级、省级两级医学会鉴定,双方不服,后又由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现医方对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又提出让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院表示同意。当地法院这样做妥吗?如果两个司法鉴定结论不同,法院该采信哪个,两个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同等效力,请给予答复为盼。
患者家属:王某某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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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有许多限制性规定。重新鉴定不能随便提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提起。
2、所有鉴定都只是证据,包括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及同济鉴定和司法部鉴定,他们在法律上效力是一致的,如果司法部的鉴定与同济鉴定结论相左,则法院可能不采信任何鉴定,而进行自由心证,即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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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其他证据,对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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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错,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也是要经过质证才能产生证明力的。但实践中法官一般会采纳的高级别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错误或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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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没错,对鉴定结论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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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但是法官一般采信级别较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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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鉴定没错,你们也可以另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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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