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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武汉市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与某市一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决定合并。双方股东会做出合并决议后于3月15号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规定,家具公司与木材公司以新设方式合并,合并后公司名称为欣欣家具有限公司,各公司应在合并协议下签订后1个月内了结现有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后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概不负责;原公司股东随着公司的合并自然转为新公司的股东。4月15日,合并后新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宣布新公司成立,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5月30日,原家具公司的债权人某甲因债务清偿期届满,要求家具公司清偿。原家具公司经理(公司合并后已调离该公司)答复:公司合并时该债务未至清偿期,故未偿还;现公司已合并,该债应由新公司负责清偿。某甲找到新公司,新公司称:按合并协议规定,各被合并公司应在合并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了结各自债权债务,合并后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概不负责,因此拒不清偿。

刑事案件
2012-11-12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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