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武汉市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与某市一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决定合并。双方股东会做出合并决议后于3月15号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规定,家具公司与木材公司以新设方式合并,合并后公司名称为欣欣家具有限公司,各公司应在合并协议下签订后1个月内了结现有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后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概不负责;原公司股东随着公司的合并自然转为新公司的股东。4月15日,合并后新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宣布新公司成立,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5月30日,原家具公司的债权人某甲因债务清偿期届满,要求家具公司清偿。原家具公司经理(公司合并后已调离该公司)答复:公司合并时该债务未至清偿期,故未偿还;现公司已合并,该债应由新公司负责清偿。某甲找到新公司,新公司称:按合并协议规定,各被合并公司应在合并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了结各自债权债务,合并后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概不负责,因此拒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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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新公司偿还,新公司偿还后再内部处理如何向原公司追偿。合并协议对外对第三方无约束力,对外上原公司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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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可要求原家具公司的股东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新公司清偿债务,具体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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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联系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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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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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不影响债权的消灭,如需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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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
如需律师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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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公司承担,具体可来电或者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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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具体的建议找律师面谈,因为可能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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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