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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请问各位律师,上述内容出自何处?

民事相关
2012-11-10 11:23: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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