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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4日进入现在公司工作,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12月31日,2012年7月11日生了宝宝,由于哺乳期,合同顺延至2013年7月11日结束。我的问题:1、前面的说法都符合劳动法吗?2、公司遇到困难找我聊,让我现在提出终止合约,给我一部分资遣费,我的情况如何计算资遣费?3、如果到哺乳期结束,合同不续签,我可以有哪些法律维权?资遣费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12-11-22 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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