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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凡事每个部门被评定最后一名的人员要扣工资。请问这种公司的规定是否和劳动法冲突? 还有,公司还自行规定,到年底,如果考核表现好或不好的员工,可以拿11个月~14个月不定的薪水,也就是说实际做了12个月,很有可能除了年终奖拿不到,还要被扣掉一个月的薪水。请问是否合理? 另外,现在的劳动合同上面一般不会写上一年拿12薪还是13薪,如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8-05-26 06:47: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绩效考核规定合理合法,可以以此规定扣员工的工资。反之,违反劳动法。
    追问:那请问我描述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即每季度每部门一定会评出一个部门表现最差的,然后扣除此人工资。
    另外,此部门属于技术部门,并非从事销售等有业绩的岗位,是否这种规定也合法?
  • 扣绩效就是工作业绩未达标,从而扣取一定的工资,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恐怕要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注意了,不要以为干了活儿老板给钱就行,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象和预料到的。总结一下法律对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即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种保护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提供相关证据的。  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公司是具有用人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晓华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今后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确认: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你好,如果你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从你工资里扣款,但每月扣款不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款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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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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