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因商标侵权被海关查扣,货物54000美金(约34万元人民币),海关说出了行政处罚还很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这个案子应该是适用于刑法的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吧。但我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际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货物出口是公司行为,销售金额(报关金额)远远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样的意思是不是这一件案子无论是否移交公安机关,我公司及法人、主要负责人都可以免于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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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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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是这样的,若需要进一步帮助可来电或来律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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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个规定已经废止了,现在是新的追诉标准,五万元以上就涉嫌犯罪。不要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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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您这批货物是否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34万人民币属于数个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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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的,属刑法第12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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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