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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抵押合同自以当事人申请之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219页) 问题一是:如果债权人已经获得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的受理单,但是没有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部门的理由是:抵押人夫妻双方还要补交一定的费用,如果补完费用就可以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债权人认为,现在债务人也就是抵押人失踪无法联系。请问现在债权怎么办。 问题二是,此抵押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理由是债务人有其他案件,主要为承租人承租设备进行保证担保,标的70万元,查封的时间是在抵押物办理抵押后6个月,请问该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12-11-08 20:16: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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