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回去经过家里人相亲,认识了一个男的,按当地风俗如果同意继续接触,男方应该给女方礼金请双方家长吃见面饭,我是女方收了礼金3200,风俗规定男方吃完饭跟女方回到女方家回礼,我们回了666,后面相亲没两天因为我们一家人都在广东工作8月1号回到广东,起初提议男方跟我们去广东玩几天,但是后面因为他请假时间长老板有意见订好回家的票也因此退了留在广东,结果男方来没多久8月底就把带来的钱用完了,知道11月之间出去都是用我的钱,因为性格不和我提出分手,男方要求退回礼金于包亲戚红包的钱,而男方在我家吃住出去玩用的我的钱一概不计,因此这样两家现在水火不容想请求法律解决,不知道会怎样个判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