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A占有60%股份为董事长,股东B占有40%股份为总经理。A为法人.A出国半年,B趁机利用自己掌握公章机会,通过伪造A的签字,把法人变成自己。并利用自己假法人的身份与其他公司展开生意往来,已向其他公司支付公司账款数百万。B说自己的行为顶多算是“越权”。A说:B侵犯了公司法人合法处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按民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包含处分权利),算是职务侵占;如果B没有伪造签字变更法人,才能算越权。请问他们俩哪个说得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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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向工商局提供虚假签名的材料,若查证属实,可以撤销该申请文件,对B作出行政处罚;2、B若在该期间内以法人名义对外,从而获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利用公章等便宜行事而直接非法获取公司财务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直接报警处理。3、对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以公司或股东名义对其提起民事诉讼。4、但其在该期间对外的行为,若有加盖公章的,应都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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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变更法人的文件是伪造的,A可向工商局提出异议或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变更。
2、B在掌控公司期间向其他公司支付数百万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如果这些付款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A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不涉及犯罪,只是不太合理的,A作为股东可要求查账,造成损失的,可要求B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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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职务侵占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B处分公司财产、向其他公司做生意只是他把公司的钱转入自己口袋的幌子的话,则难以断定是职务侵占。二来说说越权,B伪造A签字的行为不能简单说只是越权,这是违法的行为!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看看,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在法律上说,可以提起诉讼,撤掉B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追问:黄律师:您好,请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B没有直接把钱装入自己的口袋,但是他把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占为已有了。为何这种情况,不算是侵占财产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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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伪造公文证件罪。有无侵占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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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研究相关具体资料后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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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