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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0年11月在一家广州公司入职,2011年1月份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当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广州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当时入职进公司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佛山筹建佛山子公司,佛山子公司于2011年8月正式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在2011年11月开始从2011年8月份补缴社保,当时有问过公司公司承诺补缴从入职当月的社保。但一直到本人2012年2月底离职都没补缴从入职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分,共9个月社保。而我本人现在已经在另一个公司就职。请问还可以要求原来的公司补缴那9个月社保吗?该向那个政府部门提交哪些相关文件证据呢?现手头上只有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2-11-05 10:28: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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