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行为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诱惑手段勾引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事卖淫活动。容留和介绍幼女卖淫的,也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论处。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胡燕来律师认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卖淫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