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0年3月8日驾驶公司员工接送车接送员工下班途中,与同向行走在路中间的行人发生碰撞,至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为:我70%行人30%责任,我咨询了劳动部门关于这个事故我本人需不需要出钱,劳动部门给我的答复是不需要,后来因为我老婆要生小孩,我需要回老家照顾,所以我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说事故还没处理好,要我出一万元赔偿费,我说太多了,我最多出六千,公司也同意了,我缴纳了六千元的赔偿金,公司也给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到现在公司还没有和受害者理赔,受害者现在把我和公司处理这个事情的办公室主任一起告上法庭,公司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被告,我为第二被告,这样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